武平县执行农村住房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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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09:06:55】

  为完善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从2016年7月1日起武平县按《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61号)执行农村住房保险新政策。

  一、保费和理赔标准:1、基础保险:保费5000元由省级财政全额支付,具有普惠性,全省所有农户房屋因灾受损均可享有基础保险理赔,每户最高理赔金额为1万元。2、叠加保险:每户保费12元,其中:普通农户自缴保费3元,属于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自缴保费(3元/每户)由政府全额支付,省市县财政补贴9元。参加农户叠加保险的,其房屋因灾倒损,每户最高理赔金额为2.5万元。农户个人不缴费,财政不补贴,理赔不叠加。

  二、保险对象:1、坐落在我县乡镇(街道)或村(居),且户主在受灾所在县域范围内拥有的农村户籍的农房,不论其是否长期居住。但同一户主拥有多座房屋的,仅承保其户籍地其中一处房屋的灾害损失。一处房屋有多个户主的,以户为保险对象。2、长期居住在行政村的库区移民或因政策原因失地而转入非农户(含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其他农转非户)的农房。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属于保险对象:1、虽然房屋坐落在农村,但其户主户籍是非农村户口的住房。2、房屋内部装潢和室内财产、经营性店面、生产性用房、正在建造的房屋,以及厕所、禽畜舍、柴草间、杂物间和简易搭盖棚等。3、受灾后临时分户而新增加的农户。

  三、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陷)等自然灾害。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4、外来的、不属于保险对象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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