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有罪煎熬不放弃 十五载法律援助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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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6 16:13:03】

  报送单位: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  张平安、王洁、王鑫律师

  【案情介绍】

  因小事,身陷囹圄改半生命运

  张晓军被判犯故意伤害罪的案件还得从事发的1996年说起。那一年,与该案的相关人周海涛时任石泉县水电厂电气分场车间主任,而张晓军、李明书均属该车间工人。

  1996年9月5日下午3时左右,张晓军因护理父亲病重期间的考勤问题,来到时任电气分厂车间主任周海涛的办公室,后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在这期间,李明书恰好找车间主任有事来到周办公室。周、张在争吵中,周海涛用手中茶杯水泼在张晓军的身上,张晓军也欲拿杯子去接热水准备还手,被周海涛勒住脖子,二人撕打在一起,李明书见状试图拉开未果。周海涛大声呼救,李明书也急忙喊人。之后,俩人被闻声赶来的人拉开,张晓军也被几位工友拉走。周海涛因面部被打送往石泉县医院治疗,同时,单位向石泉县公安局报了案。

  石泉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依法要对周海涛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但周海涛坚持要自己找医院进行鉴定。周海涛自行委托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为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进行鉴定。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收取鉴定费后于1996年12月16日作出了“左眼视力在伤前为0.5,鉴定时为0.15,下降0.35,面部颌骨骨折,伤情为轻伤”的鉴定结论。周海涛随后依该鉴定结论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在石泉县法院一审中,张晓军对周海涛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石泉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进行重新鉴定,但之后周海涛却反悔,不同意在该处进行鉴定。无奈之下,石泉县法院于1997年4月23日重新委托了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对周海涛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1997年5月21日,石泉县人民法院根据该鉴定结论裁定驳回了周海涛的诉讼请求。

  周海涛随即提起上诉,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裁定发回石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石泉县人民法院在依法重新审理期间,又于1998年12月14日聘请了陕西省人民医院(该医院属于当时省政府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之一)对周海涛的伤情进行再次鉴定。陕西省人民医院在依法重新鉴定后,做出了“双眼与面部软组织钝挫伤、结膜烫伤,下颌骨未见骨折”的诊断证明。石泉县人民法院遂依据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院的鉴定结论和陕西省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认定周海涛的损伤属轻微伤,张晓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于1999年1月28日一审判决张晓军、李明书无罪。

  周海涛不服一审判决又提出上诉。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书面审理的方式,于1999年7月2日判决张晓军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拉架人李明书为该案共犯,故判决张晓军有期徒刑二年、李明书有期徒刑六个月。

  遭“双开”,致妻离子散流浪街头

  法院判决张晓军有期徒刑二年后,石泉县水电厂即对张晓军给予开除公职和党籍处分。一起发生在单位内部的简单的民事纠纷,演变成了一起刑事故意伤害案件。张晓军,曾经一名复转军人、优秀共产党员,却因上述事件被判徒刑身陷囹圄,铁窗里的他失去的不仅仅是工作和党籍,还有家人朋友的信任和希望,更失去了自由和尊严。虽服刑期因表现好被减刑六个月,但张晓军却觉得其整个人生都因这不应有的一年零六个月的刑期而被改变。张晓军说,一个人活在世上,最重要的是清白和声誉。我一直认为自己冤枉,被判有罪是不对的。十几年来,因为我是有罪之身,出狱后找工作遭受了不少的白眼,没有一个单位愿意接受我。

  出狱后,妻子与他离了婚,孩子随了母亲。年事已高的老父亲也卧病不起,自己被迫四处漂泊,陷入了长达十二年的期盼和煎熬中。

  不服判,十五年漫长申诉不停

  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判决张晓军犯故意伤害罪,张晓军虽陷牢狱服刑,但仍深感自己冤屈,遂委托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张平安律师为其代理申诉。张律师接受委托多次赴案发地调查取证,走访了当时参与受害人周海涛治疗的医护人员及受害人本人,包括调取了受害人之前的体检表及原始病历。周海涛1989年5月19日体检表显示左眼裸视为0.4;1992年10月体检表显示左眼裸视减退至0.3,矫正视力1.2。

  之后,张律师于1999年9月9日向陕西省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状提请再审。非常遗憾的是,这份申诉状并未得到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足够重视,于1999年11月12日驳回了该申诉。然而,铁窗中的张晓军并未真正认罪服判,内心倍感煎熬并产生厌世和仇恨心理。

  该案的申诉虽暂时画上了句号,但张律师总觉得该案存在着证据不足和法律适用问题,未放弃对该案的奔走呼吁。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该案峰回路转。陕西省高级法院于2000年1月21日向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调卷函。

  但自这份调卷函发出后,长达十二年没有音信。张晓军也从此走上了向各级部门申诉、上访的漫漫长路。

  遇法援,凭事实证据启动再审

  2012年,张律师在得知张晓军仍在不停申诉上访的消息后,找到张晓军了解了这些年的申诉情况,也表示愿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2012年9月18日,经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张平安、王洁律师开始对张晓军申诉提供法律援助。在接受指派和委托后,援助律师多次赴事发地调查取证,询问该案当时的证人、伤情鉴定人和当事人,重新查阅卷宗,充实证据。同时,还通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员了解到,当时,法院之所以要判有罪,还因为石泉县水电厂曾给法院去过函称“那段时间单位一度打领导成风,故请求给予治罪严判。”援助律师还通过当时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人之一)了解到,只要当时发生骨折,即便已经治愈,X片上还会看到痕迹,但当时鉴定时就没有看过X片,却依然作出面部颌骨骨折的结论。

  2012年11月12日,援助律师根据相关证据重新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请求依法对该案提起再审。在这期间,张律师也曾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政法委书记面陈冤情及递交相关申诉材料。

  在省高院为此案举行的再审听证会上,援助律师依法陈辩、据理力争。2014年4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安康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重开庭,唇枪舌剑终改判无罪

  2014年6月17日,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张平安、王鑫律师对张晓军一案提供再审辩护。援助律师在充分取得相关证据的前提下,依法为张晓军提供了庭审辩护。在近四个小时的法庭审理和辩论中,援助律师依法提出了以下主要辩护观点:

  一、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张晓军与周海涛系相互厮打,并非张晓军无故殴打周海涛,双方均有受伤。

  2、周海涛指认李明书也参与打自己,而非拉架的陈述,与其谈到的“自己一开始就被张用拳头打伤眼睛,当时就什么都看不见了”存在明显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3、周海涛1989年5月29日和1992年10月体检表反映其视力早就不是0.5,矫正视力为1.2。但其在伤后的调查陈述中却称视力一直很好且不戴眼镜。

  二、原二审法院判决明显采用证据不当。

  1、本案的关键焦点是,周海涛的伤情到底属于轻伤,还是轻微伤?本案先后出现了相互矛盾的两个鉴定结论及一个诊断证明。一个是事发三个月左右,周海涛在其伤病尚在治疗中,自费委托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进行鉴定,法医室依据周海涛左眼视力较伤前下降了0.35和下颌骨骨折作出的周海涛伤情程度属轻伤的法医鉴定结论。一个是事发七个月左右,由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并征得周海涛同意)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依据周海涛左眼视力为0.5,下颌骨未见骨折所作出的周海涛损伤属轻微伤的法医鉴定结论。以及在重审中由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陕西省人民医院做出的下颌骨未见骨折的证明。

  2、原二审法院法医室的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问题。

  (1)依据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定》的相关规定,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本单位办理的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而周海涛在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做鉴定之时尚未起诉,故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通过收费委托对周海涛伤情进行鉴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明确规定,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事实真相,运用科学方法,客观的作出鉴定。而该鉴定结论为下颌骨骨折,却未复阅X光片,仅依据石泉县医院的住院病历记载。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视力减退是否达到轻伤程度,是以矫正视力为准而不是裸视为根据,该鉴定结论却以裸眼视力下降了0.35为根据做出了属于轻伤的结论。

  (3)从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院重新鉴定时,周海涛左眼视力已恢复到0.5的情况看,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作出的视力下降0.35的鉴定结论时,周海涛的伤情尚在治疗期,并未恢复。故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的鉴定结论违背了伤情鉴定应在伤情恢复或治疗终结后进行的规定。

  (4)从鉴定程序上来看,其出具的鉴定结论既无鉴定法医签字,也没有加盖鉴定单位的鉴定专用章,程序违反了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5)原二审法院法医室的轻伤鉴定属于自审自鉴,且违规收取费用,有失公正之嫌。

  综上,原二审法院在上述证据相互矛盾且其采纳的证据本身在程序等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形下,仍然采用了不利于被告人张晓军的证据,显属采用证据不当。

  三、原二审判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1、二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且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下,仍未经依法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明显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关于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相关规定。

  2、原二审法院判决书落款时间是1999年7月2日,而到7月6日和8月3日才提审张晓军,7月14日才向其送达的上诉状,故该案显然是先判后审,也侵犯了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原二审法院直至审理终结也没有通知张晓军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严重地侵犯了张晓军的诉讼权利。

  四、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张晓军和周海涛在单位内部因口角发生的身体相互撕扯行为,其情节显著轻微,且周海涛的伤情明显属于轻微伤,充其量属于治安纠纷,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2、实践证明,用刑法来处罚民事、治安纠纷,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明显不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获赔偿,沐司改春风感恩社会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2014年9月15日以(2014)安中刑再终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晓军、李明书无罪。张晓军在听到无罪判决的一刻热泪盈眶,积郁在心中十八年的包袱终于得以释怀。在张晓军和李明书被依法改判无罪之后,张晓军和李明书继续委托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国家赔偿。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分别以(2015)安中法赔字第00001号、00002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张晓军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8590.54元,赔偿李明书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926.96元。同时,援助律师还接受了张晓军委托,继续依法为其申请恢复公职等提供法律帮助。

  张晓军、李明书被宣告无罪后,表示从内心深处非常感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团队及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愿用实际行动回报党和人民,感恩社会。

  该案作为典型案例被中国律师网、《华商报》等媒体予以专题连续报道。

  【案例点评】

  一场因考勤引发的普通民事纠纷,造成了蒙受十八年冤屈的刑事伤害案。张晓军、李明书最终能够沉冤昭雪,得益于党的十八大全面依法治国及司法改革的大好形势,得益于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大力支持,得益于法律援助律师团队坚持不懈的鼎力申诉及辩护,他们用法律人的实际行动践行了习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此案虽然在各方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最终得到了公正的改判,但这迟到的公正给我们留下的思考并没有因此而结束。为什么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被错误判决为犯罪案件,在经历漫长的十八年的艰难诉求之后才得以还原真相并给与平反,难道不值得我们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完善纠正冤假错案常态机制中认真反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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