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剧普法:电视剧《隐秘的角落》热播,省院法官带你了解剧中隐藏法律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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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15:32:32】

追剧普法:电视剧《隐秘的角落》热播,省院法官带你了解剧中隐藏法律知识点!

“一起去爬山吗?”“我还有机会吗?”……最近,很多人朋友圈里都在频繁刷电视剧《隐秘的角落》里的梗。电视剧里的男主角张东升带岳父岳母去爬山时把他们推下悬崖,刚好被三个孩子拍了下来,省法院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尹晓艳说,录像能否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得从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来看:“首先这个证据的录制是合法的,因为这三个小孩当时是处以一种非常自然的条件录制的,而且这三个人是没有增加、剪辑、删改这些情形,保留了这个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而且关联性也是具备的,因为这个能够看到主角张东升把他岳父岳母推下去的情形,所以说这个录像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电视剧中,三个孩子提出张东升可以出钱购买录像带,并要价30万元,尹晓艳说,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主要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占有被害人的公私财务,就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至于被害人是否实施的违法犯罪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电视剧中的男主角张东升被警方怀疑之后,起了轻生的念头,随后他诱导其中一个孩子朱朝阳杀了自己,尹晓艳提醒说,即便是被诱导杀害别人,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朱朝阳实施了杀害张东升的行为,只要朱朝阳年满14周岁,达到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要追究他的故意杀人责任了,张东升对于教唆朱朝阳杀自己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使用录像作为案件证据,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如果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还应当进行鉴定。
敲诈勒索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使犯罪人利用被害人违法犯罪的事实对其进行威胁、恐吓进行敲诈其财物,也不影响该行为的成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河南新闻广播
转自豫法阳光公众号
原标题:《追剧普法:电视剧《隐秘的角落》热播,省院法官带你了解剧中隐藏法律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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