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附全文)

阅读:

【2016-11-26 21:49:32】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制定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及操作流程,通过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及技术系统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参与分级基金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投资者符合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及一般机构投资者可以向会员申请开通分级基金的子份额买入和基础份额分拆的权限(以下简称分级基金相关权限):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其名下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二)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分级基金交易的情形。

前款所称证券类资产,包括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第十七条会员可以为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直接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十八条投资者根据本指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的,会员应当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综合评估其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并向符合条件、通过评估的投资者详细介绍分级基金产品特性和充分揭示分级基金相关风险,要求其在营业部现场以书面方式签署《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本指引附件所列举的必备条款。

对于符合本指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且已签署《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会员可为其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

第十九条会员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相关资产证明、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及《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等资料。

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当配合会员要求,提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所对会员落实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证券及资金账户情况及其他信息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或拒绝。

上一篇:道明证券:英国秋季预算声明对英镑的影响 下一篇:a";}if(firTag!=null secTag!=null){secTag.style.display = "b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