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公开征集第二批合作机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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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6 08:11:54】

  根据《南宁市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办201394号)、《南宁市设立方案》(南府办201393号)、《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章程》(南创投基理会发201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导基金概况 

  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1.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 

  2.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承担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 

  3.本次公开征集的合作方式为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4.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约为2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主要申请条件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子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导基金参股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我市注册设立,并按规定在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二)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主发起人中至少要有1家在创业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要求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资本要求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或项目; 

  (四)有至少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且高管人员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五)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优先投资于本市辖区内的企业; 

  (六)同意在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投资于南宁市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七)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八)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九)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或创业投资企业具有运作成功案例。 

  三、申报注意事项 

  1.引导基金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2.申请单位应根据《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申请报告(范本)》(见附件)填列并提交申报材料。 

  3.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并提供正本1份副本10份。 

  4.申报材料请送至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东葛路129号财政大厦1421室,邮编:530022,联系电话:0771-2189261、18776937614,联系邮箱:nnjtjjglb@163.com,联系人:冯翰林)。 

  5.本次公开征集时间至2016年12月31日止(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  

  附件: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申请报告(范本) 

                                  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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