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出台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将保护城市根脉 留住历史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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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3 17:14:40】

黄石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出台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将保护城市根脉 留住历史记忆

黄石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出台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将保护城市根脉 留住历史记忆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记者  涂豆豆)
  铜绿山古铜矿遗址、汉冶萍煤铁厂矿旧址、华新水泥厂旧址、大冶铁矿露天采场……三千余年炉火不息,这些走进历史深处的瑰宝,在今后的日子里,将成为黄石市重点保护“明星”。
  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9月20日公布黄石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明确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已于9月14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会议审议批准,也是全省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今年1月1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出台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2012年,黄石矿冶工业遗产入围世遗预备名单。如今,在另一个历史性的时刻,黄石第一次以法治方式来保护城市工业的记忆链条。
  
  历时一年《条例》终诞生
  黄石是中华工业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有3000多年的开发史,众多工业遗产早已成为黄石的城市名片,承载着城市发展的重要文脉。
  其中,铜绿山古铜矿遗址、汉冶萍煤铁厂矿旧址、大冶铁矿东露天采场和华新水泥厂旧址等矿冶工业遗产群,代表了中国古代青铜时期和近现代矿冶工业技术的最高水平。
  当下,历史瑰宝亟需守护,黄石地方立法直指工业遗产保护。
  2015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在编制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时,将制定工业遗产保护条例作为今年的立法计划项目。
  2016年1月,市文新广局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专班,在多方参与、深入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
  4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6月2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8月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
  9月14日,省十二届人代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
  9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条例,并明确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前后历时一年,诞生该《条例》。《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工业遗产保护将正式步入法治引领的新时代。
  
  精准界定 兼具黄石特色
  提及悠久灿烂的黄石工业历史,众所周知,那怎样准确界定工业遗产?
  《条例》明确了工业遗产的概念和范围,指具有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社会等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
  哪些工业遗存可被认定工业遗产?如何在认定中突出黄石特色?
  随着《条例》的出台,市政府将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对于符合七个标准中的一种,便可被认定为工业遗产。
  一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稀缺性,在全国或者本省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二是同一时期在全国或者本省同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者先进性,商标、商号全国著名的;三是设施设备先进、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或者建筑技术领先,并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的;四是与重要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或者承载民族认同、地域归属感,具有明显集体记忆和情感联系的;五是反映本地采掘、冶炼、加工、制造等工业发展历史,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推动作用的;六是与本地著名工商实业家群体有关的工业企业、名人故居及公益建筑等;七是其他具有较高价值的工业遗存。
  结合黄石实际,因地制宜,兼具普适性与黄石特色。这既保护了我市工业遗产、增强城市文化底蕴,同样对于打造黄石形象品牌、推动城市转型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多措并举 守护城市记忆
  城市工业文明记忆,需要我们共同守护。
  政府及部门、所有权或使用人、社会公众,汇聚三方合力,多管齐下,今后,我们将保护黄石工业遗产“不遗余力”。
  身为保护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将进行各级权责分工,尤其是文物部门有监督管理职责。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应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作为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主要负责工业遗产的检测评估、防护加固、持续监测、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这时,一定会有市民会问:作为公众的我们,如何参与工业遗产保护?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汤学胜表示,《条例》鼓励社会公众捐助、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依法对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可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或者推荐工业遗产,鼓励民间依法收藏工业遗产,支持参与工业遗产的学术研究和交流。
  在工业遗产保护中,这些行为是禁止的:擅自迁移、拆除,涂污刻划、堆放垃圾或排放污水、违规采石采矿……同时,在工业遗产保护单位范围内,与实施与保护工作无关的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同样是不允许的。
  东楚晚报记者发现,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还会追究其法律责任,覆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
  
  合理开发 让遗产“活”起来 
  如何在黄石城市转型发展之中,融入工业遗产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进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在保护中“活用”工业遗产,在“活用”中保护工业遗产,是《条例》探索的新路径。在妥善保护的基础上,对工业遗产的合理开发利用,将守住黄石工业历史的记忆,传承其所承载的工业文明和历史文化。
  《条例》鼓励工业遗产在妥善保护的前提下,与文化创意产业、博览科学教育、旅游生态环境等相结合,实现集中展示和合理利用。同时,还支持对工业遗产向社会公众开放、征集收藏、陈列展示、学术研究与交流等。
  多方式激活,让黄石工业遗产焕发新的生命力。
  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推动“商旅文”的有效整合和健康发展,打造以工业遗产为依托、以历史文化为内涵、以生态景观为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焕发工业遗产和新产业结合的勃勃生机,实现保护和利用的“双赢”。
  
  学者谈《条例》出台
  “黄石工业遗产的规模之大、区域之广和保存之完整性,在全国都是首屈一指、独一无二的。”市人大代表、湖师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主任汪火良这样评价。
  “在我市‘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战略的大背景下,以法治方式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才能真正让历史文化传承和绿色转型发展得到协调发展。”汪火良认为,以法护遗,建立法治政府的现实条件已经具备。
  “工业遗产优势将会助推我市城市转型发展。”汪火良说,这部《条例》的出台,也将为其他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就如何贯彻执行好这一《条例》,汪火良提出,黄石要建立政府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创新方式方法,做好《条例》实施工作;同时,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导人民群众成为我市文化传承的主人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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