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金融行业动态报告:金融科技如何赋能企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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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23:05:40】

报告认为,过去的一年中,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一指挥协调下,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攻坚战总体要求,针对不同风险分类施策,对威胁金融稳定的重点领域风险,及时“精准拆弹”;对可能持续存在的潜在风险,采取主动措施逐步化解,实现“慢撒气、软着陆”;对于体制机制性不足,持续推动监管改革,弥补监管短板;对于将来可能显现的“黑天鹅”和“灰犀牛”风险,强化日常风险监测与评估,做好各类风险处置预案。同时,在风险化解和处置过程中,把握政策节奏和力度,适时预调微调,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有效保障了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平稳运行。通过一年多的集中整治和多措并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积极进展,有效稳住了宏观杠杆率;平稳有序处置了包商银行等高风险机构;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存量风险有序压降;稳妥化解中小银行局部性、结构性流动性风险,有序处置民营企业债券违约事件;出台资管新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相关指引文件,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总体来看,我国金融风险由前几年的快速积累逐渐转向高位缓释,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正得到有序处置,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金融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展望未来,全球经济金融动荡源和风险点仍在增多,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潜在风险隐患短时间内难以消除,但中国经济的韧性仍然较强,居民储蓄率高,微观基础充满活力,重要金融机构运行稳健,宏观政策工具充足,监管体制机制健全,防范化解风险经验丰富。面对国内外复杂局势,要时刻保持清醒,把握长期大势,抓住主要矛盾,善于化危为机,办好自己的事。要继续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推进改革开放,紧紧围绕“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下大力气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各项工作。要推动优化融资结构和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进一步提高金融供给对实体经济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压实各方责任,稳妥处置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8年我国金融机构技术资金投入达2297.3亿元, 其中投入到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为代表的前沿科技资金为675.2亿元, 占总体投入比重为29.4%。从金融机构技术资金投入结构来看, 支付业务因其受众最广、交易最高频的特性投入占比最高。

    艾瑞咨询预计, 到2022年中国金融机构技术资金投入将达到4034.7亿元, 其中前沿科技投入占比将增长到35.1%。

    一、政策法规方面,注重完善现行体系,强化消费者保护。美国货币监理署(OCC)探索构建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联邦及州层面监管部门加快研究基于互联网开展的金融活动监管规则;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金融科技监管路径》,对其金融科技工作的目标和范围进行听证;英国发布《通过互联网众筹及其他媒介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办法》,对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保护作出明确监管要求。

    二、监管架构方面,注重功能监管和持牌监管,确保监管有效覆盖。由于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市场的基本格局和金融业务的基本法律关系,目前主要国家均沿用现行监管框架,根据业务属性对金融科技相关业务进行归口管理,实施功能监管和全面覆盖。一是对于网络借贷、众筹股权融资等属性明确且发展迅速的业务,通常通过牌照审批等方式纳入现行法律框架予以约束。二是对于业务属性尚不明确、未形成规模的创新业务,先通过行业自律予以约束,评估其发展后再决定监管方式。三是部分国家还进一步改革牌照机制,如美国货币监理署推出金融科技银行牌照,印度于2016年发放“有限支付业务银行牌照”。四是部分国家将监管范围延伸至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赋予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定期专项监管检查和风险评估的权力。

    三、监管工具方面,注重探索创新促进机制,平衡风险管控与鼓励创新的关系。各主要经济体积极推动监管工具创新,比较有代表性的做法包括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创新中心(Innovation Hub)、创新加速器(Innovation Accelerator)等。监管沙盒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2015年最早推出,面向金融创新产品或服务,由监管部门按照适度简化的准入标准和流程,允许金融科技企业在有限业务牌照下,利用真实或模拟的市场环境开展业务测试(见表2-5)。创新中心指监管部门设立的旨在为监管或非监管对象提供指导或支持的机制或场所。创新加速器指金融科技服务提供商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资金或技术合作安排。

    四、监管协调方面,注重一致性监管与国际合作,避免监管空白与监管套利。部分经济体积极就金融科技监管领域开展双边合作,推进数据共享和监管协调。

    国际组织积极推动金融科技监管领域的国际研究和标准制定,通过成立工作组,发布指导性文件或报告等形式推动监管经验共享和协同行动。

    五、能力建设方面,注重发展合规科技与监管科技,提升监管效能。合规科技(Regtech)指金融机构或科技服务商出于监管报告和合规目的开发的金融科技应用;监管科技(Suptech)则指监管机构利用科技推进监管创新。合规科技和监管科技的进步有助于被监管对象更好地达到合规要求,也有助于监管当局更好地识别风险、化解风险,提升监管效能。目前,英格兰银行正尝试建立分布式清算系统,法国央行正在进行银行间市场区块链交易模式试点,奥地利央行探索用数据立方模式来代替传统的监管数据报送等。

    (1)非金融企业杠杆率高企,截至2017年达到163.6%,相比十年前上升65.9个百分点,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利用市场化债转股降杠杆是近期治理的重要思路。

    (2)金融科技的发展增强了资金在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与产业之间的有效传导,也产生了风险叠加共振效应。在隔断风险和利用科技助力之间找到平衡点是重要的治理逻辑。

    在以上两个背景下,科技企业涉足金融,要么接受牌照监管(金控公司),要么分拆经营隔离风险

    大多数金融业务是标准化的,所谓金融服务的差异核心是信用。

    政府和牌照是最重要的信用背书。

    诸多转型升级的模式更多是价格战,然而价格战并不是优秀的商业模式,更重要的是形成业务闭环而真正产生“飞轮效应”。

    传统信用评级是基于信用主体而非事件或项目,利用大数据进行精细化信用评级可以产生更多的业务机会,如供应链金融等领域的应用。

    金融业务不同于传统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共担和连带效应,如果实现业务和风险的真正隔离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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