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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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1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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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1、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所谓正当的避险意图,是指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5、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险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7、特别例外限制

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对这些人来说,一旦发生危险,必须积极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否则,应追究法律责任。

8、避险过当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并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

(2)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避险过当的罪过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例题分析:

甲驾驶公交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一辆违章大货车迎面疾驰而来,为了避免与大货车相撞而保障公交车上几十名乘客的安全,甲迫不得已将公交车驶上了人行道,结果将骑自行车的乙撞成轻伤。甲的行为( )。

A.属于紧急避险,甲不负刑事责任 B.不属于紧急避险,甲应负刑事责任

C.属于正当防卫,甲不负刑事责任 D.不属于正当防卫,甲应负刑事责任

【答案】A。解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在紧急情况下,采用了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做法,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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