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天迈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审被告戴荣欣、李蕙、重庆天迈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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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5 09:03:3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4823号

李蕙、重庆天迈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宏海世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州天迈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审被告戴荣欣、李蕙、重庆天迈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宏海世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4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上诉人广州天迈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诉人广州天迈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审被告戴荣欣、李蕙、重庆天迈通讯设备

上诉人广州天迈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审被告戴荣欣、李蕙、重庆天迈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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