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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3 11:48:39】

判决:违反《民法通则》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构成对我财产的侵权。 05年8月,上海铁路北广场中兴路动迁(租赁房)。铁路上海站北广场地区(A3)地块动迁安置情况签报表上明确:户口二人,安置三人(本人是退休知青,为了谦让,91年来沪后全家一直在外租房)。动迁了16个月后,母亲住妹妹家仍不愿对我们住房安置款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我和儿子上诉至闸北法院要求分清份额,经闸北法院调解,母亲愿意拿出42万元。(母亲的份额是23万元,由她养老)在法院我弟弟提出“如赶母亲”?法院才要我和儿子解决母亲的住房问题的,并根据法官的要求,书写保证书一份。内容:母亲由我负责解决住房问题,如果母亲到时产生住房问题,我承诺在已拿到的21万元退给母亲。由我聘用律师执笔,我签字。07年3月我们贷款在浦东购置了商品房,将通风.采光最好的一间给母亲居住,根据她要求打了壁衣橱,买了新大床,42万是从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划拨给的。 按《民法通则》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的方设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民法通则》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在一审(外高桥法庭)以“财产所有权属纠纷”立案,一中院二审以“占有物返还纠纷”判案,一个案例,二种理由。一.二审都判我返还母亲21万元,是构成对我财产的侵权。既然通过闸北法院调解,制作了文书,42万就是我和儿子的合法所得,同样受到法律保护。退一步讲,就是为这笔住房安置费设置的附加条件不太合情理,作为女儿也应之条件接收,同时我们也完完全全,彻彻底底兑现了保证书承诺。现在母亲受其他子女影响,提出不在我处居住,而叫我的21万退还母亲缺乏法律依据(事实上母亲已经86岁,从3月25日后在外借房居住)不应该得到法院支持的。一.二.审以财产所有权属纠纷和占有物返还纠纷分别立案与《民法通则》七十一条相勃。 难道21万不是我的合法所得?难道我没有兑现保证书承诺?难道母亲本人享用这21万?首现要摊明推反这21万不是合法所得的理由,也就是我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法律规定所取得?只有这样,法院判决才合乎情理。 下系内容:保证书的真相 江 心 1305209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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