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信访局将错就错,顽固坚持错误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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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10:00:24】

  我打电话催问了无数次,今天总算看到了怀化市信访局寄给我妻子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针对我妻子的信访诉求,怀化市信访局的复核意见跟溆浦县信访局的复查意见内容大同小异,这两份意见书不仅口径一致,而且暴露出同样的错误。

  第一处错误体现在对民办教师的认定依据上。

  湖南省政策规定的民办教师认定依据主要有两条:一是在1986年前参加教育工作,1988年参加民办教师技术职称评定后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者,二是1983年前参加教育工作,通过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的民办教师。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凡是在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后参加教育工作的新民办教师已不再发放民办教师任用证,事实上,在1983年至1986年12月这几个年限参加教育工作的民办教师都未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我本人就是1985年8月底参加教育工作的正式民办教师(1996年转正),我从未见过什么民办教师任用证书。所以,复查复核机构以是否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来界定和确认民办教师身份没有任何政策法律依据。

  第二处错误体现在“民办教师办理转正录用手续时必须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事实上,湖南对民办教师的转正录用并不在其是否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当年的民转公政策是有指标限制的。刚开始时,民办教师只要具有合格中师学历就可以转正,很多民办教师就是通过这条途径去中等师范学校进修后才转的正。后来,民办教师只要被评为省优秀教师也可以直接转正。再后来,凡是被评上小学高级技术职称的也可以直接转正。到2000年,溆浦所有在岗民办教师,只要此前没被划为代课教师,没违反过国家政策法律,统统都转了正。所以,复查复核机构辩称湖南“民办教师办理转正录用手续时必须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第三处错误体现在对政策文件的断章取义和对当事人冤情的恶意回避。当事人多次陈述自己1986年高中毕业后即考进民办教师队伍,被市、县教育人事管理部门列入计划内民办教师,1988年获民办教师专业技术职称,1989年获民办教师职务任命书,只因原工作单位烧毁了她的工资档案,才在清理整顿期间被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错划为代课教师,1998年当事人遭用人单位清退(停发工资、不安排课程)后才被迫离开教育教学岗位,进入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解体后,因学校教师缺编,她重新返聘于溆浦县低庄镇中心小学,并一直在该校教学点任教。但信访复查复核机构故意回避当事人信访诉求中多次陈述的这些冤情,几次片面、错误地引用湖南省教育厅《对“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丝毫不提导致当事人被迫于1998年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客观原因,丝毫不提教人【2011】8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顽固坚持他们的错误立场,完全不顾当事人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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