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租房租金核减后最低月租不少于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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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0 16:30:14】

南宁日报记者 王煜霞 

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规定,申请人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核减租金。具体核减的幅度如何?对此,市住房局拟定了《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属于孤老、孤病、孤残、伤残军人、军烈属的,可以申请核减应缴纳租金的99%,核减后应收月租金应不少于1元。

特殊困难家庭最高核减幅度达99%

根据征求意见稿,已经获得实物配租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按不同情形申请核减租金,特殊困难家庭最高租金最高核减幅度达99%。

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核减应缴纳租金的50%;其中属于孤老、孤病、孤残、伤残军人、军烈属的,可以申请核减应缴纳租金的99%,核减后应收月租金应不少于1元。

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灾难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核减应缴纳租金的60%。其中,重大疾病参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意外事故或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灾难则是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造成设备设施等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

属于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灾难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核减应缴纳租金的50%。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核减应缴纳租金。

27个工作日内可知核减结果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租房租金核减工作涉及市住房局、市建管中心及建管中心下属的房管所等部门。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承租人需向公共租赁住房所辖的房管所提出租金核减申请,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房管所将在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基本情况公示7日无异议后再报建管中心核准,建管中心将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是否予以租金核减。也就是说,公租房的租金核减流程在27个工作日内即可走完。

是不是所有的特殊困难群体都可以申请核减租金?征求意见稿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金核减: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六个月以上的;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

租金核减期限自建管中心同意核减的次月起计算,核减期限为12个月,如租赁期限不足12个月的,以剩余的租赁期限为准。承租人在享受租金核减期间,申请租金核减的原因消除的,应主动申报,恢复为按规定确定的应缴纳租金。如不主动申报的,建管中心可取消其租金核减,追回已经核减的租金。

伪造证明材料将被取消承租资格

征求意见稿强调,申请租金核减的承租家庭应如实提供申请证明材料,自觉接受建管中心的调查核实,如伪造证明材料的,取消其享受核减的资格,追回已核减的租金,并取消其承租资格,收回房屋。

那么承租人申请租金核减时应提供哪些材料?征求意见稿明确,承租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原件进行核实,并根据申请的不同原因分别提供以下材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低收入家庭证明;孤老、孤病、孤残、伤残军人、军烈属相关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残疾、死亡证明。其中,家庭成员患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家庭收入证明等证明材料;遇到突发事件或灾难的,需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或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票据、家庭收入证明等有效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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