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地产违规报送房屋租赁信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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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6 22:00:43】

  2014年10月16日,天河区租赁所接天河区前进街流管中心报告,位于天河区前进街流管中心辖区内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促成双方租房成功,未及时上报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现予以查处。
一、出租屋基本情况
该出租屋位于天河区美林湖畔花园依兰古2X号车位,产权人马XX。该房屋于2014年9月23日经广州市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地产)放盘出租给承租人李XX做车库使用,租赁面积为12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2个月(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
二、调查情况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
经调查,该出租屋于2014年9月23日租赁双方达成租赁协议后,当事人一直没有前往房屋所在地的前进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于10月9日巡查时,发现该车库已经出租,并对承租人李X进行了租住人员登记。
(二)房屋租赁信息报送情况
经调查,2014年10月1日XX地产受业主委托,将该房屋租赁给承租人李XX做车库使用,并口头告知租赁双方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XX地产促成租赁业务后,没有将该房屋租赁信息报送天河区租赁所和前进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三)履行《广州市房屋中介服务管理条例》情况
经了解XX地产目前暂无其他被投诉或处罚的情况,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正在对各中介机构、经纪人员进行诚信系统建设,该公司目前测试结果属良好。
三、处理意见
根据上述情况,依据采集相关证据及现场询问笔录显示,XX地产促成了该房屋达成租赁关系,在该《租赁合同》上加盖了见证章,但没有按时报送房屋租赁信息。
因此,违反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2008]5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天河区租赁所建议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2008]5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对XX地产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并要求XX地产积极配合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出租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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