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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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18:00:38】

  证券简称:601566证券代码:九牧王公告编号:临2016-045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公司及公司长春分公司拟继续租赁关联方陈培泉位于长春市的两间房屋,用于办公及仓储。租期两年,租金合计64万元。

  历史关联交易:公司及公司长春分公司2016年租赁关联方陈培泉位于长春市的两间房屋,用于办公及仓储。年租金合计28万元。

  2016年12月23日,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及公司长春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分公司”)拟继续租赁关联方陈培泉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的两间房屋,以满足长春分公司办公及仓储需求。租期两年,租金合计64万元。

  陈培泉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陈加贫之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租赁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止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的租赁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陈培泉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陈加贫之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租赁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陈培泉,男,中国国籍,住所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号**室。陈培泉为公司员工,此外,陈培泉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公司及长春分公司拟租赁陈培泉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的两间房屋。两间房屋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和顺北四条万盛中央一品*栋1楼,房屋产权人为陈培泉,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115276号、长房权字第4060115284号,分别由公司及长春分公司向陈培泉租赁,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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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房屋产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关联交易定价

  公司及长春分公司与陈培泉的房产租赁费用以租赁房产所在地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目前,本次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已确定,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陈培泉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与陈培泉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陈培泉为出租方,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为承租方

  2、租赁标的:长春市二道区和顺北四条万盛中央一品*栋1**号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96.12平方米。

  3、租赁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共两年。

  4、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年租金16万元,租金按年支付,公司应当于每年租期结束前90天内支付下一期租金。

  5、其他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水、电费、煤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及房屋租赁税费由公司支付。

  (二)长春分公司与陈培泉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陈培泉为出租方,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承租方

  2、租赁标的:长春市二道区和顺北四条万盛中央一品*栋1**号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96.12平方米。

  3、租赁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共两年。

  4、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年租金16万元,租金按年支付,长春分公司应当于每年租期结束前90天内支付下一期租金。

  5、其他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水、电费、煤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及房屋租赁税费由长春分公司支付。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长春分公司租赁陈培泉的房产用于办公及仓储,是为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公平原则,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结果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六、审批程序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加贫回避表决,其他8位非关联董事全部同意本议案。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及长春分公司向关联方陈培泉租赁房屋用于办公和仓储,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的业务需要。本次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1、公司及长春分公司向关联方陈培泉租赁房屋用于办公和仓储,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的业务需要。本次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及长春分公司向陈培泉租赁上述两间房屋,租金总额为28万元。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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