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欠美容院化妆品款 顾客以毁容为名拒付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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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08:01:35】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莒县某美容院主张的化妆品款有李某出具的欠条为证,欠款数额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虽主张其在案涉欠条签名时仅有化妆品的名字,价格是美容院之后自行添加,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欠款条中签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李某主张因使用化妆品在泡澡后出现过敏等症状,亦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判令李某支付该美容店化妆品款5 200元。

原标题:日照:欠美容院化妆品款 顾客以毁容为名拒付获法院支持

欠美容院的化妆品款,却以毁容为名拒付。美容院起诉,法院判支持。

莒县某美容院从事美容业务经营期间,李某在该美容院购买化妆品,欠款5 200元,李某于2013年3月2日在该美容院提供的欠条上签字并确认欠款数额。经美容院多次催要,李某拒付。

美容院遂将李某诉至法院。李某称,其在该美容院做美容,购买的化妆品在美容院打开后留在美容院内,李某仅使用了一次,且在泡澡后身体出现过敏等症状,李某在签署欠条时欠条上仅有化妆品的名字,未有价格,价格是美容院之后自行添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莒县某美容院主张的化妆品款有李某出具的欠条为证,欠款数额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虽主张其在案涉欠条签名时仅有化妆品的名字,价格是美容院之后自行添加,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欠款条中签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李某主张因使用化妆品在泡澡后出现过敏等症状,亦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判令李某支付该美容店化妆品款5 200元。

法官说法: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诚实信用原则不仅约束经营者,亦约束消费者。消费者购买商品,应及时给付货款。消费者主张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齐鲁晚报 记者 徐艳 通讯员 李晓艳 胡科刚

日照:欠美容院化妆品款 顾客以毁容为名拒付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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