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优车遭律师实名举报 称其欠缺新三板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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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6 16: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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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优车遭律师实名举报 称其欠缺新三板挂牌条件

作者:来源:DoNews

  (三)《公开转让说明书》违反的具体业务规则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1.5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2.1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第二条: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三、申请挂牌公司存在哪些情形应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二款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一)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二)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三)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三、神州优车的商业模式直接违法,不具备出租运营资质,持续经营存在严重法律障碍

  (一)神州优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多处声称其商业模式合法、不存在政策风险,且不存在办理相关业务资质的实质性障碍,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中认为公司主营业务符合法律规定、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神州优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的“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明确表述:“神州优车目前的主营业务为专车业务及汽车产业链的其他业务,专车业务即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客户提供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根据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神州优车作为领先的B2C专车服务提供者,其运营模式符合政策监管方向,不存在政策风险,,在政策法规正式出台后,神州优车办理相关业务资质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不排除神州优车未来可能存在不能取得全部业务资质的风险”。

  神州优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的“六、公司所处行业概况、市场规模及行业基本风险特征”部分,对比专车市场的B2C模式和C2C模式,认为:“根据目前的相关政策,B2C 模式是更符合监管规定的运营模式,并且为监管机构所鼓励。交通部曾明确表态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经营,因此目前的C2C模式合规性存在隐患,可能无法满足监管政策要求”。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发表意见:“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之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专车业务”的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发布)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申请出租汽车经营必须同时拥有符合条件的车辆,以及拥有符合要求的驾驶人员。神州优车及其子公司所提供的“专车业务”系提供非巡游的预约互联网专车服务,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特征存在区别,不属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所管辖的出租汽车经营业务”。最终得出结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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