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拷问制度缺陷

阅读:

【2016-11-06 18:26:41】

  据媒体昨日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已结束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中第二条最新规定引发了舆论的极大关注: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这意味着职业打假将不再受消法保护。自1994年消法实施后,“知假买假”问题的争论长达20年之久,这也是首次从法律层面上就此进行明确。

  对于支持者来说,“职业打假”不应受到消法保护,是因为其知假买假和以牟利为目的。然而,这么做未必能消灭“职业打假人”,也未必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从操作层面看,要定义职业打假者非常困难。只要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就很难遏制职业打假人的出现;而一个职业打假者,也可以是一个消费者。人们很难判断,他买这件商品到底是出于自用还是为了打假,也很难判断他到底对商品的真伪是否知情。

  不难想象,如果法律确定不保护职业打假者,今后再出现维权事件,首先都可能陷入“维权者是否为职业打假者”的争执。由此导致的后果也不难想象:为了“自证清白”,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将大幅提升,行政成本也将被推高;法律的效率也将被降低,消费者权益未必能得到更好保护。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从结果导向来看,职业打假者对净化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相当作用,尤其是在目前的维权困境下。

  由于维权成本高且赔偿标准低,中国消费者一般忍忍就过去了,很少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认为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赔偿力度,原来规定的“假一赔一”被提高到了“假一罚三”。但对于小额商品来说,即使赔上三倍价款也很难弥补消费者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而处罚成本过低则难以让生产者痛改前非。

  在发达国家,消费者维权的两大利器是集体诉讼制度和处以巨额惩罚赔偿金。比如,美国一位老人被麦当劳咖啡烫伤,结果获得了64万美元赔偿金;2014年,丰田汽车被指汽车存在缺陷而未事先做出公开说明,最终向美国政府支付12亿美元罚金以求和解。再比如,遇到同类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参与某个由专业律师代表的集体诉讼,由专业人士去讨要公平。有的律师专门以此为生,但并没有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不难看出,集体诉讼制度解决了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巨额罚金解决了处罚成本过低难以震慑违法生产者的问题。然而在我国,这两方面都是不足的。在我国,公益诉讼的主体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并不包括公民。去年7月1日,上海市消委会就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引发侵权责任纠纷问题起诉三星和欧珀,成为国内首例被受理的消费公益诉讼。从某种程度上说,职业打假者通过“超出自用数量”的批量“买假”进行索赔,恰恰起到了类似作用,对制度缺陷进行了有益弥补。

  因此,只要是有利于消费者利益保护,有利于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何必纠结于维权者是否是职业打假人。真正要消除职业打假现象,也只有靠维权道路的更加顺畅和法律震慑力量的加强。

上一篇:且末县“315”打假维权在行动 下一篇:新疆库尔勒香梨首次进京打假购买需“察颜观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