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依法维权与“恶意打假”界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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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09:31:29】

  记者:近段时间以来,多地法院都出现了针对打着“维权”“打假”旗号,实为敲诈勒索的“职业索赔人”的判决。有业内人士提出,当务之急是在总结职业索赔行为特性和问题的基础上,探索有效的方法,明确界定职业打假合法索赔与敲诈勒索之间的红线。合理合法的职业打假应当被支持,但是敲诈勒索一定要进行惩治。

  刘俊海:应补充一个错误观点,如果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以曝光要挟卖家,同样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消费者在媒体进行曝光之后,媒体需要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在这个过程中,也能将真相还原给公众。更进一步的讲,如果消费者买通了媒体进行曝光,这构成的是侵权责任而不是敲诈勒索罪名。

  如果索赔额度过高,又或者利用非正常手段索赔,经营者可以拒付,并且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要区分好消费者正常行使权利和敲诈勒索之间的边界,一旦超过这个边界就构成敲诈勒索,会变成犯罪行为。当然,这需要司法机关来认定。

  记者:职业打假是适应市场需求而诞生的,最后行使淘汰权的也是市场。企业不售假,产品质量过关,经营诚信,打假人会逐渐消失。

  刘俊海:值得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终极目的不是赔偿,而是构建天下无欺的消费环境。想有效遏制企业的失信违约、制假售假行为,要有“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全面推开“双升双降”的治理措施,即要大幅提升经营者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真正将失信收益归零甚至变为负数,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同时,还要有效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

  优化营商环境与保护消费者权益要统一起来,不能以优化营商环境的名义,忽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另外,单靠市场监督部门的力量也是不可能实现的,疑假打假者要慎独自律,依法打假。同时要探索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激活公益诉讼制度。只有真正赢得消费者的尊重,企业才能够占领更多的市场。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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