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局2014年度十大打假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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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16:01:00】

邹晶 画

邹晶 画

  昨日,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2014年度十大打假维权案例。

  1.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案

  2014年9月,市工商局对大连某有限公司销售的家用燃气灶进行质量抽检。经检验,其经营的标称为“Wumei”、“樱雪”、“美菱”3个品牌的燃气灶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其中两种规格型号的燃气灶因燃气导管、安全警示说明等项不合格,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而被认定为严重不合格商品。上述不合格商品货值2.2万元。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理。

  2.个体经营者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2014年9月,市工商局广告监测发现,孙某通过媒体,发布祥康保健酒具有治疗作用的广告。宣称“大庆的王先生,因糖尿病引起了视网膜脱落,服用了祥康酒,通过修复细胞重新长出了视网膜等内容。”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予以行政处罚。

  3.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案

  2014年10月,市工商局在成品油市场抽检中发现,普湾新区某加油站销售的93号乙醇汽油,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两项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查,该加油站于2014年9月从大连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4吨93号乙醇汽油,货值3.9万元。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4.个体经营者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

  2014年4月,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苏某以推销保健品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经查,苏某于2013年在对南方某地的保健品市场进行考察时,加入了某传销组织。回到大连后,登记注册了一家保健食品专卖店,以购买一定数量的保健品为基本条件,从而获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提取奖金的方式,从事传销活动。苏某与参与者的业务联系均通过微信完成。至案发时,已发展27人参加传销,违法所得11万元。市工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5.眼镜店销售不合格眼镜架案

  2014年7月,市工商局对眼镜类商品进行质量抽检。经检验,个体经营者王某眼镜店销售的标称为“宝瑞拉”、“百老汇”等品牌的眼镜架,抗拉性能、尺寸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商品,货值3.2万元。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6.医院在互联网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14年3月,市工商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某医院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含有治愈率、有效率的广告,宣称其“肝病治愈率99%,药物有效率98%”。市工商局依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予以行政处罚。

  7.个体经营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2月,甘井子区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王某经营的服装侵犯了韩国“HUM”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王某自2010年起作为该韩国品牌的加盟店销售服装,2013年该韩国品牌停止给其供货后,他开始自行委托加工、销售服装。其使用了与韩国HUM相近似的商标,并将其之前留存的“HUM”服装吊牌附在自行加工的服装上对外销售。至案发时,王某生产销售的侵权服装共计105件,非法经营额4.5万元。甘井子区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等有关规定,对侵权商标标识作了剥离处理,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8.配件商店销售冒用他人厂名拖拉机案

  2014年3月,普兰店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配件商店销售假冒手扶拖拉机。经查,该配件商店从自称是常州金凤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推销员处,以每台2000元的价格购进了20台手扶拖拉机,以每台21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经与常州金凤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核实,该公司从未生产过手扶拖拉机,也未授权任何单位生产。市场上销售的“常临”牌手扶拖拉机系冒用该公司厂名的假冒产品。至案发时,该批假冒手扶拖拉机已全部售出。普兰店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9.个体经营者盗用权威机构名义虚假宣传案

  2014年6月,庄河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王某销售的柜体板涉嫌虚假宣传。经查,王某自2014年4月起,为了提高产品的信誉,在其所购进的柜体板上用打码机打上“大连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跟踪服务产品”字样对外销售。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仓库内发现打码机一台、带有印字的柜体板281张。至案发时,柜体板尚未售出,库存商品货值4.3万元。庄河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对其虚假宣传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10.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电热暖手器案

  2014年12月,市工商局对某有限公司销售的储热式电热暖手器进行了质量抽检。经检验,其销售的标称为“帮帮尔”、“黄腾”、“妙普”3个品牌的暖手器为电极式液体加热,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产品。该暖手器可能在加热时产生过量气体发生爆炸,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对暖手器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对违法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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