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认定-案例库-维权频道-中工网

阅读:

【2017-04-21 20:00:13】

  原告万利达公司是“malata”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2014年7月,该公司发现安装在宁波某商务楼的平板电脑与其制造的“malata”品牌平板电脑十分近似。经调查后发现,安装在该商务楼的24台平板电脑系由原告制造,在平板电脑背部盖板的右下方标有 “AOV”标识,覆盖了原本喷涂在此处的“malata”商标及原告的企业名称。上述涉案平板电脑系被告B公司从被告A公司购买并出售给被告C公司,C公司将涉案平板电脑安装在该商务楼。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 “malata”注册商标专用权;2.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7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4.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A公司将其经授权使用的“AOV”商标覆盖在“malata”商标之上,并将更换了商标的平板电脑又投入市场,剥夺了原告向相关公众展示其商标的权利,妨碍了“malata”注册商标发挥识别作用的功能,构成商标侵权。被告B、C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构成商标侵权,但其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且能证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A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4.5万元。

  【不同观点】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关于该行为的性质存在诸多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反向假冒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商标必须与其所标示的商品相联系,离开商标所要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被告将“AOV”商标覆盖在“malata”商标之上,此时“malata”商标已不再发挥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且被告并未仿冒原告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购,因此其并非在标示来源意义上使用“malata”商标。被告的行为欺骗了消费者,损害其知情权,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却难谓商标侵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反向假冒不仅割裂了特定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使用权,亦盗用了商标权人的商品声誉,妨害了原告商誉的建立,还混淆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本案三被告提供的是被告A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央控制系统软件,该软件由各部分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涉案的平板电脑只是装有该系统软件的载体,被诉侵权商品是结合了新软件和硬件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不是同类商品,在该商品上覆盖原告的“malata”商标,使用其拥有合法授权的“AOV”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A公司购买了原告制造的“malata”平板电脑之后,卸载了原有的软件程序,安装了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中央控制系统软件,但不能改变作为该软件载体的硬件仍为平板电脑的事实。就该硬件设施而言,仍是原告制造的平板电脑,与“malata”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便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故而被告的反向假冒行为仍属于商标侵权。

1 2 3 共3页

上一篇:产品假冒,技术被盗,雷军说市面上三四成小米手机是假货 下一篇:职业打假人:打假和正义无关 赚钱才能更高尚(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