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合法权益 保护知识产权 甘肃省法院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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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1 12:01:14】

  原标题:维护合法权益 保护知识产权 全省法院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回顾

  记者 朱婕

  “名仁苏打水”到底是属于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封丘县某企业?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火吧”,是否涉嫌侵权?在第17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揭晓了这些答案。

  据了解,2016年,全省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全年共审理民事知识产权案件246件,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0件。其中,受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8件,审结18件,判决29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得到明显的遏制。

  典型案例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孔某是“路灯灯具(PV-1单光源)”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他认为庆阳市某路段上使用的路灯形状与其被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主张江苏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等三被告销售或使用侵权产品属于侵权行为,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路灯的设计特征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既不构成相同亦不构成近似,侵权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孔某的诉讼请求。孔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差异,因此,上诉人认为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在进行外观设计的侵权比对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该案审理中,法院较好地考虑到了设计者的创作自由度,准确确定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较为符合法律与实际情况的裁判理由和结果。

  典型案例二:“名仁”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明仁公司)于2011年9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名仁”商标,该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封丘县友趣饮品厂(简称友趣厂)于2014年10月21日经核准注册“名仁苏”商标,友趣厂的“打水”商标注册申请已由国家商标局受理,但尚未核准注册。明仁公司发现兰州市场有“名仁苏TM打水TM”及“名仁苏·打水TM”产品销售,认为侵害了其商标权,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明仁公司用“名仁·苏打水”,以区别商品的商标与商品名称。友趣厂用“名仁苏TM打水TM”及“名仁苏·打水TM”标识,在生产的苏打水饮料上作为商品标识突出使用并投入市场销售,该标识与“名仁·苏打水”构成高度近似。况且二者产品种类完全相同,产品包装极端近似,广告插图及宣传用语刻意摹仿且产地同一,很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并引起商品消费混淆。友趣厂不仅侵害了原告受保护的商标权,而且构成近似利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赢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明仁公司诉请的全部赔偿请求。宣判后,友趣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中,友趣厂将“名仁苏”注册商标与“打水”一词组合使用,目的就是借用明仁公司已有一定知名度与市场占有量的知名商标“名仁”销售其苏打水产品,这种行为能够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典型案例三: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玉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获农业部授权,取得玉米新品种“S121”植物新品种权。2015年良玉公司在维权打假中发现张掖市华裕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裕公司)在甘州区大满镇黑城子村未经其许可使用“S121”新品种,繁育杂交玉米种。良玉公司认为华裕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玉米新品种权,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华裕公司未经“S121”品种权人许可,在甘州区大满镇黑城子村为商业目的使用“S121”生产玉米杂交种,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认定侵害了良玉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等9户农民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华裕公司停止侵权,对生产种子作灭活性处理,赔偿良玉公司损失250000元。

  【典型意义】植物新品种的培育需要耗费巨大的财力、智力与人力。本案审理人员对于案件中涉及的相关证据进行细致甄别,正确认定了华裕公司委托制种的侵权行为,判决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有力地打击了种子公司违法制种、规避责任的行为,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实现。

  典型案例四:“清泉羊”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1年6月9日,嘉峪关市清泉羊饭庄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王黎清泉羊”服务商标,一年后对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在商标注册申请期间,王黎与第三人张某签订转让合同,约定王黎自愿将清泉羊饭庄的字号、店面及经营权以15万元价格转让给张某。之后,清泉羊饭庄的字号、店面及经营权又被以58万元价格转让给徐某。2015年8月6日,王黎注册成立了嘉峪关市王黎清泉羊饭庄并开始营业。该饭庄的工商注册名称与“王黎清泉羊”注册商标近似,且在门头装潢及对外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了“王黎清泉羊”字样。由于该案双方当事人对“王黎清泉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归属等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嘉峪关市清泉羊饭庄遂将王黎清泉羊饭庄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涉案商标是以嘉峪关市清泉羊饭庄名义申请注册,并非王黎个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归嘉峪关市清泉羊饭庄所有。王黎清泉羊饭庄未经允许,在其工商登记字号及同类服务项目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并在店面门头装潢、商业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该注册商标,其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判令王黎清泉羊饭庄立即停止使用“王黎清泉羊”注册商标,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宣判后,王黎清泉羊饭庄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商标是企业品牌的载体与表现形式,其目的在于通过设立独有的标识,依法将企业的商品服务与其他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服务进行区分,商标直接依附并服务于企业经营活动,与企业经营存续密不可分。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厘清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过程中,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的原企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

  典型案例五:“火吧”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陆海军于2003年将自己独创的“火吧”文字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于2006年核准注册。2010年1月15日,省工商局认定“火吧”为甘肃省著名商标。2015年1月28日,杨某某登记了“城关区甘南路同乐五号餐吧”后,不按其登记的名称制作招牌,却在其招牌和相关网络中特意使用“火吧”字样用以招揽顾客。陆海军认为杨某某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火吧”,侵害了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中,杨某某表示对方起诉主张的事实属实,愿协商解决。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该案中,陆海军将富有独创性的“火吧”商标及早注册,通过自己的努力经营和不断宣传,“火吧”商标在兰州餐饮行业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该案得到了圆满的处理,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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