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至1/3?半数保险企业或“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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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21:00:04】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至1/3?半数保险企业或“超标”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至1/3?半数保险企业或“超标”

若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至1/3,那么目前半数以上保险企业的单一股东都将面临“超标”持股的风险。

12月15日,新华社发表题为《投资服务保险主业 严管守住风险底线——专访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的稿件。文中提出,“为发挥股东之间的监督制衡作用,保监会将审慎研究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如考虑从51%进一步降低至1/3以下。”

2004年,保监会对中资保险公司股东设置了20%的持股比例限制,此后逐步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限定条件;到了2013年,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的上限放宽到了51%。在12月13日保监会召开的专题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将进一步修订完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降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

保险公司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经历了“收紧—放松—或将再收紧”的历程。

根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的分类,

从目前披露偿付能力报告的165家保险公司来看,约有超过92家保险公司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约占行业公司总量的55.76%。按股东性质来看,单一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的公司约有34家,此外,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的约有49家,其他公司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的约有9家。

专家认为,在目前政策细则尚不明朗的情况下,监管层既有可能采取“新老隔断”的操作方法,也有可能将政策全面铺开。若是该政策全面铺开,部分险企或将面临股权转让的情况。

持股比例政策:“收紧—放松—或将再收紧”

对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监管层的态度几经变化。

2004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其中指出,除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0%。

而在2010年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持股比例的表述改成了“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此举对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在2012年6月实施的《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持股比例进行了重申。

到了2013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将出资或者持股比例放宽至不得超过51%。保监会对此的解释是,适当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吸引战略投资者,增强保险行业资本实力,也有利于强化保险公司股东责任,提高保险公司治理效率。

根据证券时报报道,2016年9月初,各大保险公司已经完成了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在这一版本当中,对过去无法满足特定条件、最高只能持股20%的股东,将其持股比例放宽到了不得超过51%。

然而,在12月13日保监会专题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却表示,将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修订完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防范“一股独大”带来的风险。

此外,新华网在对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的采访一文中提到,保监会将审慎研究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如考虑从51%进一步降低至1/3以下。

半数险企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

根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的分类,从目前披露偿付能力报告的165家保险公司来看(包括再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集团公司),约有超过92家保险公司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约占行业机构总量的55.76%。

按股东性质来看,单一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的公司约有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34家;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的约有包括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内的49家,其他公司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的约有包括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9家。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教授陈华向澎湃新闻表示,对于单一股东1/3的持股上限,尽管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并反馈,但正式文件并未出台,所以目前无法定论。

若是按照单一股东1/3的持股上限来看,单一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公司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保护条列,而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则涉及外资持股特殊规定。

在以上统计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的92家保险公司中,有21家外商独资保险公司、23家单一国有法人持股比例超过51%的保险公司以及3家单一其他非国有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1%的保险公司,剔除这47家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本来就超过现有51%持股上限的保险公司后,还剩45家保险公司,包括33家人身险公司和12家财产险公司。

在33家人身险保险公司中,有9家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法人股东,8家第一大股东为民营法人股东,2家第一大股东为外资法人股东,14家为股东各持50%股权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其中,8家第一大股东为民营法人股东的人身险保险公司分别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12家财产险公司中,有5家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法人股东,3家第一大股东为民营法人股东,3家第一大股东为外资法人股东,1家为股东各持50%股权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其中,3家第一大股东为民营法人股东的财产险保险公司分别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业内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若1/3的单一股东持股上限全线推开,关联股东和一致行动人或将面临“穿透式”核查。

至于具体操作方式,陈华向澎湃新闻表示,假设单一股东1/3持股上限成真,监管方面有可能采取两种措施:

一是“老公司老办法,新公司新办法。”在新申请保险牌照的股东、或是正在筹建中的保险公司股东当中推行新政;

二是无论新旧,统一按照1/3的持股上限执行。

对于第二种全线推开的做法,陈华表示或将出现保险公司单一股东在二级市场转让股权的情形。不过,陈华认为,此举并不会影响保险公司主业。反之,当单一股东失去绝对控制权,一旦股东作出“违规动作”,在其余股东就有可能出现“用脚投票”的情形。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指出,个别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层层嵌套,掩盖真实股权结构,形成“一股独大”“家族控制”,缺少有效制衡,大股东完全掌控公司运作,公司治理机制明显弱化,滋生内部人控制和大量关联交易。陈文辉表示,在上述情形下,个别保险机构的控股股东一开始就把设立公司定位为“融资平台”,随之而来的是激进的产品和激进的销售,进一步倒逼出激进的资产配置和投资风格。

“降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能让保险公司踏踏实实卖保险,而不是和大股东频繁进行关联交易。”一位保险业内人士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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