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招租、承租三亚“半山半岛”4期“中央海景大道”G栋房产的严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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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12:54:13】

  依据《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琼)合字第[2014]30、31、32号-ZWCZ)、《抵押合同》(编号:中长资(琼)合字第[2014]30、31、32号-DY)我司为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回头公司”)、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佳旅业公司”)的金融债权人。鹿回头公司及新佳旅业公司名下三亚市“半山半岛”4期“中央海景大道”G栋房产系我司债权抵押物,我司系该房产的合法抵押权利人。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琼02破申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鹿回头公司及新佳旅业公司破产重整。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国有金融债权安全不受侵害,我司在此严正声明:在破产重整期间,未经我司同意以及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同意,“半山半岛”4期“中央海景大道”G栋房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招租、承租。任何未经同意的招租、承租行为均涉嫌违法,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请勿参与该房产的招租、承租。

  特此声明!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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