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故意杀人犯罪分析

阅读:

【2020-03-31 20:54:41】

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女性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以江苏盐城市为例,2008年至2012年,五年时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故意杀人案件6376人,其中女性故意杀人案件1111人。由于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特殊的地位,且女性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长期而巨大的,所以对女性犯罪的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女性犯故意杀人罪呈现的特点

(一)从年龄层次来看,中青年占绝大多数比例。犯罪人平均年龄为37.45岁,其中最小年龄21岁,最大年龄48岁。未婚的占9.09%90.91%为已婚女性。

(二)从社会阶层来看,高学历高层次比例高。11名女性犯罪人中,1名小学文化,8名初中文化,2名大学文化。其中,大学在校学生1人,教师1人。

(三)从杀人对象来看,选择熟人作案比例高。11例女性故意杀人案件共致死12人,其中7名男性被害人(一名误杀),从两者之间的关系看,均为熟人,其中5例指向丈夫,1例指向是情人的儿子,1例是误伤情人的儿子;5例女性被害人,从关系看,分别是1例是丈夫的情人、1例是同性恋伴侣、1例是情人的妻子、2例是因为琐事而记恨的同性。

(四)从犯罪起因来看,婚外情引发杀人比例高。11件女性故意杀人案中,因婚外情引发的凶杀案件有6件,占54.5%。其中有婚外情被公公发现,而将公公杀死的;有因情人的冷落而迁怒于他人,分别选择情人的妻子、儿子泄愤;有因婚外情而将丈夫杀死的;有因丈夫有外遇,而杀害第三者的;还有因同性恋对象提出分手,而将同性恋对象杀死的。

(五)从杀人手段来看,残忍程度不亚于男性。持刀杀人2例,1例戳了三十几刀,1例戳了十余刀;汽油烧伤致死一人;硫酸致毁容重伤1例、打斗中随意持钝器致死一人1例;乘被害人熟睡用绳子、钝器致死被害人3例;毒杀的2例。残忍程度不亚于男性故意杀人案件。

(六)从杀人状态来看,激情杀人的比例较高。与其他蓄谋的杀人犯罪相比,激情杀人的情况比较多,其中8例是因为矛盾在短时间内激化,犯罪嫌疑人控制不住情绪而案发,案发后均后悔莫及。其余3例为有预谋的杀人。

(七)从作案形态来看,共同作案的比例很少。在调研的11例故意杀人案中,10起为行为人单独实施。1例拟杀人时求助熟人,熟人告诉方法但没有参与,2例杀人后分别伙同前夫、朋友为掩盖其犯罪事实一起分尸。

(八)从案发时间来看,夜晚发生的比较多。此类案件晚上的发案率显著高于白天。案发在白天的仅2例。

(九)从案后表现看,企图掩盖犯罪事实的多。只有2例在案发后自首,其他通过不承认犯罪事实、埋尸体、分尸抛弃、伪装车祸现场等手段企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

(十)从犯罪后果来看,产生的破坏性极强。11起案件共造成11名被害人死亡、119岁少年毁容。其中7名女性犯罪嫌疑人自己有未成年子女,社会关系修复周期长。

二、女性犯故意杀人罪的成因

导致女性故意杀人犯罪的原因与女性自身特殊的生理、心理原因密切相关,也与女性犯罪嫌疑人所处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一)自身原因。一是中青年女性面临更多人生考验。中青年女性相比青少年女性,随着社会活动范围的扩大和家庭问题的复杂化,她们同亲属、丈夫、邻居、同事等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大于青少年女性。这一年龄段的女性因为受文化、能力、心胸、阅历的限制,在遇到人生问题时,没有办法离开现有的自身生存环境,无法改变自己的境况。二是女性往往过分看重情感生活。古今中外,女性比较注重个人的情感生活,有强烈的安全需要,尤其看重恋爱、婚姻、家庭生活。现在社会,大部分女性仍然将婚姻幸福、家庭美满看作是个人幸福最重要的部分。部分女性当事人在所投入的感情中全心付出,但一旦处于被冷落抛弃的境地,对婚姻、婚外情感、同性恋情的期待与现实生活产生落差时,往往形成巨大心理障碍而又无法自我消除,为情所困,失去理智,产生自暴自弃心理和仇恨报复心理。另外,部分女性当事人则在投身婚外情过程中显得彻底、无情、积极追求,对婚外情道路上的障碍如丈夫、公公也毫不留情地下手。三是女性情绪容易发生波动。女性的心理过于敏感,有时候甚至会表现为毫无理由的猜疑,有时一句旁人漠不经心的话就成了杀人的直接动因。而这种情绪一旦产生,女性又倾向于不断地强化,使得自己长时间保持这种情绪。因此,由于这些心理的消极变化,使女性陷入犯罪的危险性较大。譬如,蔺某杀人的原因就是因为与被害人吵架过程中处于下风,被骂婊子,越想越气,选择汽油烧伤致死被害人。四是部分女性自私偏激。自私的人敏感性极高,以自我为中心,对社会、对他人极度依赖与索取,对他人缺乏责任心。从供述看,这些人心理存在障碍,思维方式异于常人,性格上有自私、偏激和狭隘的缺陷,不够大度,在某些方面显得心胸狭隘,易走极端。

(二)家庭原因。促进女性选择故意杀人的家庭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成长过程家教缺位。一些父母通过身教言将不健康的信息传递给子女,不能给未成年子女正确的引导。父母的过度溺爱,使子女养成唯我独尊、自私,不为他人负责的习惯。殷某故意杀人案就是一个例子。二是婚后情感不良刺激。倍受网络关注的盐城市望海大厦杀“小三”案,是因为婚后丈夫出轨,使原本拥有高尚职业的教师,为亲友称道的优秀女性走上犯罪道路。三是家庭暴力忍无可忍。男性家庭暴力使得一部分女性为了寻找出路而选择杀人。调研中,有两起因家庭暴力而杀死丈夫案件。因为丈夫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经常以将女儿摔死为由威胁、殴打张某某,张某某为保护女儿乘丈夫熟睡之机采用捆绑、钝器击打致丈夫死亡。林某某因为与他人有婚前性行为,婚后常被丈夫酒后殴打,林某某最终选择用农药毒死丈夫。

(三)社会原因。一是不良现象日益蔓延。传随着社会的发展,情感的多元化,婚外情、非法同居、包二奶等不良现象危及部分家庭的稳定,使无数家庭陷入危机。无论是合法婚姻的女方,还是第三者,还是同性恋情,一旦不堪被冷落、被遗弃、被虐待之苦时,曾经拥有的幸福全部失去时,一些女性感觉付出的多而得到的少,萌生强烈的憎恨,心理失衡。二是社会转型压力倍增。传统社会中,女性的角色是相夫教子,以家庭主妇的身份出现在社会中,而今,女性步入社会并和男性共担家庭和社会重任,并继续承担相夫教子的角色。社会对女性的要求更高。社会竞争的加剧,女性经济的压力,人格不独立,安全感缺乏,个人的压力加大。三是化解心结途径不畅。蔺某某因为参与到其侄女的家庭矛盾中被侄女的婆婆骂了几次,两次报警因清官难断家务事,没能得到解决,越想越气,于是选择用汽油准备烧死席某。林某某因家庭暴力而无法向外人诉说,偶尔向婆婆诉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选择毒杀丈夫。四是农村男性外出打工引发不安定因素。因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夫妻关系形同虚设,女方有了婚外情。这也是引发矛盾难以处理的重要因素。

三、女性犯故意杀人罪对策的探寻

女性是家庭的纽带,女性故意杀人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长期而巨大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女性的特点重点预防女性故意暴力犯罪。

(一)净化风气,打击社会丑恶现象。婚外情、家庭暴力等社会丑恶现象是滋生该类案件的沃土。源头上抵制婚外恋、姘居、非法同居等亚文化的意义更大。树立健康的、符合社会道德的婚恋观,对预防此类案件的作用不可忽视。在全社会积极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树立夫妻之间、同事之间、邻里之间、男女之间良好的、协调的、正确的人际关系,从而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和价值观。

(二)多措并举,给予女性更多帮助。一是在立法上给予女性特殊保护。古今中外,女性承担生育子女抚育后代的家庭职责,女性投入家庭建设的时间精力相对于男性而言要多得多,根据经济学中成本与收益理论,女性对婚姻家庭的期望显然要远远高于男性,而这种期望的最重要的表现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所以,一旦婚姻家庭关系出现变化,较之男性而言,女性受到的伤害更大。鉴于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这种特殊的弱势地位,《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在修法时有必要体现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二是建立健全心理求助体系。从案件看,无疑她们的心理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因自身的个性、所处的环境使她们无法自救,如果她们选择健康的方式寻求心理求助,可有效地扼制这类事件的发生。但目前相当一部分心理咨询等服务流于形式。三是及时调解纠纷。要正确分析当前婚姻家庭状况,针对个别家庭存在的婚外恋、包二奶、家庭暴力等不良的社会现象,基层组织要积极介入,及时处理,要充分发挥“妇女之家”和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及时进行调解和干预,给予当事人适当的道德惩处,努力防止不良社会现象的蔓延,最大限度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家庭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案件。

(三)各司其职,全面提高女性素质。一是重视家庭教育功能。一个健康家庭成长出来的孩子,学校要毁掉他没那么容易,而一个被不健康家庭造就出来的孩子,学校要帮助他也是非常困难的。女性的性格形成与其童年父母的身教言传、后天的教育密不可分。父母教育方式对女性青少年的成长极为重要,提升父母的素质,使女性形成健康的性格应成为全社会的追求。二是强化社会教育职能。培养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女性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使女性在成长过程中形成坚强的心理素质以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三是提高女性自身素质。自助者天助,女性自身要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同时要学会自处,将自己的焦燥和不安化解掉。女性自己独立,内心强大、安全,那么,积极的心态象太阳,照到哪里哪里亮,将有利于女性即使在困境中选择正确的行为方式。女性要知道,虽然家庭、婚姻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还是自己,要学会自己为自己而活,而不是任何人的附属品。香港著名女性心理治疗师素黑告诫女性“付出需要智慧,不要盲目付出,应以自信、自爱为原则和前提”,女性学会经济独立、思想独立,在遇到问题的时候首先要会冷静的思考。

四、在办理女性故意杀人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适用刑罚,伸张社会正义。女性故意杀人案件杀害对象往往是婚姻、恋爱关系的当事人、家庭成员及婚外情的第三者,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案发有其特殊的原因,相比于杀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图财害命、报复杀人案件,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要小很多,但也不乏情节恶劣、手段残忍者。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区别对待。检察机关在处理女性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时,在行使求刑权时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要充分权衡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正确适用刑罚。对女性犯罪恶性案件,要依法严惩不贷;对家庭暴力、被害人有过错的,对犯罪人定罪量刑时,不能只考虑犯罪后果,还应以维护团结稳定为出发点,综合全部案情,如犯罪动机、目的、情节、被害方的请求等对犯罪人定罪量刑,总体使该类犯罪做到罪刑相适应,使社会正义得到伸张。

(二)发挥检察职能,做好法制宣传。11例女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的只有1例,造成了两人死亡。其他女犯最终还是要回归社会。打击和震慑是必要的,但对于将来还要回归社会的女性犯罪者,要帮助其剖析犯罪原因,为其在以后的改造打下基础,与她们加强交流,使她们发自内心地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促其真诚反省并悔罪。同时充分利用公诉意见,深刻剖析犯罪原因,办理一个案件,教育一批群众。

(三)处理后续工作,修复社会关系。调研中,有的被害人获得了犯罪者家庭的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庭的谅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的案件,犯罪者无钱赔偿,或拒绝赔偿,达不成赔偿协议;有的案件被害人拒绝接受赔偿。对于后两类案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说服工作,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化解被害人亲属仇恨,避免冤冤相报,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对有未成年人的家庭,帮助相应家庭做好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

女性是社会的半边天,母亲的素质决定民族的素质。全社会应关爱女性,提升女性的素质,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上一篇:与其歌颂女性的“奉献”,不如肯定她们的“专业” 下一篇:因不熟路况 山东枣庄一女子竟骑电动车上高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