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看看我的冤情吧,告诉我怎么能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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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08:45:34】

申诉人:那会智,男,75岁,满族,大专文化,原任沈阳市第一工读学校副校长,主持全校工作,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恒山路4-2-343。

对沈河区法院[1991]刑字198号,沈阳市中法沈法(91)上刑字155号(2004)沈刑监字第1号,辽宁省高法(2004)辽立刑字第155号驳回均不服。因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篇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同时违背第二篇第二章第九节第九十条的规定,更违背《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主要是:原判决是在陈述(证据)之间相矛盾的情况下,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又没经法庭质证,既无物证,也没有对所谓被害人的司法鉴定结论,而且对律师无罪辩护和提供的新证据不予采信,但法官不调查按原判驳回。这样执法公正吗?应实事求是搞好调查研究,秉公办案,依法公正解决冤假错案问题。重新审理此案,判决申请人无罪。

一、受陷害的主要事实:

1、为什么被捕?

于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驻校干警刘清文(文革中整人,有人命被押),妻在校办厂补差被清退,怀恨在心。在群众中经常挑拨干群关系,并殴打中层干部赵宪烈。赵等人到市公安局反映刘清文在校一些问题,刘视我所为。于是一场对我陷害在第一工读学校猛烈展开。刘  勾结对职称评定不满的少数教师利用威胁,引诱的方法迫使学生王威,刘威、姚英健诬我对其鸡奸。更为严重的是对刘清文等人违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和平区公安分局予审员将收审的学生姚英健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取证据。只要姚英健承认被鸡奸就放,在这种压力下,姚英健无奈编造了伪证。

当刘清文得知沈河区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没批时,就立即在杨占勤老师家组织少数教师研究谁写材料(张敬老师);谁继续作学生和个别家长工作(杨占勤、高翔);谁送材料(刘清文 )。同时,找了市政法委王德志处长(刘好友),王处长偏信后,立即给沈河区检察院李检察长打的电话,就在这官大于法的情况下批捕的。冤案从此开始。

证明人:邵连顺、赵宪烈、刘绍元、高志宽

2、正确执法、公正执法,法院应通过法庭根据充分的物证,司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判定。可是,沈河区法院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我的辩护律师(辽宁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秀孚、赵丽)通过在我校教师中的调查材料和到上述所谓被害学生单位及家庭调查材料。在法庭上依法论证我根本没有发生任何流氓行为时,公诉人无言以对,中途以“孩子开家长会”为由向法庭告假离庭。律师继续辩护指出:“卷中陈述,证言前后矛盾百出,不具统一性和真实性。”并将学生姚英健在公检被迫编造的伪证予以推翻的证据呈上法庭。同时律师提出:“要求法庭传证人,被害人到庭质证。”被审判长拒绝。这就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在庭审中一无物证,二无司法鉴定结论。审判长在庭审中也没有对有罪与无罪的证据进行质证,就宣布休庭(详见律师辩护词)。

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一年十月,沈河区法院再没开庭审理就下了判决书,认定“流氓罪”判两年。但书记员改为没参加过庭审的李红。这样合法吗?所以,我立即提起上诉,沈阳市中法用伪证驳回,维持原判。从此我走上了长达十六年之久的申诉路程,数次申冤无罪,就是层层压解、驳回,甚至把材料毁灭掉,官官相护。承受了申诉无门的悲冤遭遇,何时才能把莫须有的罪名和被陷害的帽子摘掉,恢复人权,恢复共产党员的名份,宣判无罪。

3、我患“阳痿”是经辽宁中医和中国医大法医诊断为“性功能障碍”。但沈河区法院不信,又经上海司法鉴定研究所吴军大夫经三家医院检查:第一家医院是用管把****抽起来,吴军大夫用尺量长、粗;第二家医院用两台机器检查无任何反映;第三家医院采取用药往****里注射强制勃起。就这样推翻了“阳痿”做出了所谓的司法鉴定。那么,这一结论为什么区法院至今也不告诉我呢?这就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作假怕公开,可是,上、申诉却拿这一假证做为主证驳回。请问法院这么做违不违法?实际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凡是仿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二、在申诉路程中,再次请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赵秀孚律师对我案的审调工作。经律师依法公正复查“已毕业的学生姚英健、王威已推翻原被引逼所编造的伪证;教师邵连顺、王泰、刘国栋、赵宪烈、徐少华、夏春哲;干警刘绍元也出了证,证明我是无罪的。”(请阅证实材料)

在这铁证如山,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中央、人大、政法部门应予以解决。恢复人权,恢复共产党员名份,还被害人以清白,安度晚年生活。

                        

                        申诉人:那会智 

                    电话:024-86263829

                         200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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